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南地区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山南地区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山南地区范围内具有战略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前期策划、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市场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评审、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山南地区旅游发展局(或指定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初步筛选、组织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山南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通常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受托开展策划咨询的机构)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落实配套条件,具体实施项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旅游资源区、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融合区的总体策划与概念性规划;
(二)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策划方案;
(四)旅游市场深度调研、目标客群分析与营销策略咨询;
(五)项目招商引资方案策划与商业计划书编制;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与旅游开发项目前期策划咨询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策划咨询工作给予支持。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策划咨询合同总费用的50%,且单个项目补助上限根据年度预算额度另行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战略规划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与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无关的支出;
(二)征地拆迁、土建工程、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人员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四)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重点方向、材料要求和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南地区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策划咨询工作方案(含目标、内容、方法、团队、进度等);
(三)详细的资金预算表及测算依据;
(四)单位资质证明、相关业绩证明及与合作方的协议(如涉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的实施能力及预期成果等。评审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原则上分两次进行。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并通过最终评审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提交项目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成果材料(如策划方案、咨询报告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今后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的重要参考,并与资金后续拨付挂钩。
第十八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回已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山南地区旅游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